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2页(840字)
受益人(卖方)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是信用证。受益人可向开证银行主张信用证所承诺的权利,并负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义务。信用证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分,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因信用证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可撤销信用证,可由开证银行随时修改或取消,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因此,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具体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受益人对开证银行也无任何权利。受益人若接受了这种信用证并依此装运货物,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时,如发现信用证已被修改或取消,将遭受重大损失。为保障汇票的善意持有人的利益,又规定可撤销信用证在议付银行或代付银行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进行了议付、承兑或付款,开证银行必须予以偿付。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不同。当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时,就获得了开证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项承诺非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义务,即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就可按信用证规定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在受益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时,开证银行即有义务按信用证规定进行付款:(1)开证银行不能以受益人(卖方)和开证申请人(买方)之间对买卖合同的纠纷为理由而拒绝按信用证规定付款;(2)开证银行不能以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开证契约有瑕疵或其本身工作差错而导致信用证内容有误等为理由而拒绝按信用证规定付款;(3)开证银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缴付押金或其他担保不足或开证申请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付款责任;(4)开证银行不能以其对受益人的债权而主张以信用证款项来抵销;(5)一经付款,开证银行均不能向受益人追索。受益人主张上述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完全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是开证银行的权利,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开证银行有拒绝付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