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的无歧视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5页(576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要求用户政府在装船前检验方面对有关的所有出口商一视同仁的义务。装船前检验一般都是由进口商所在国(地区)的政府(用户政府)的有关机构委托或授权出口方境内的装船前检验机构来进行的,委托或授权包括向指定的装船前检验执行机构指示检验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用户政府的无歧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委托或授权进行装船前检验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是客观公正的,这一保证也包括进口商的委托或授权、从接受任务到签发检验报告的各项步骤和所需的时间等程序,为确认有关商品符合交易合同及有关法规而规定的最低要求。(2)在商品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方面,用户政府应确保装船前检验按照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中所确定的标准来进行,若无此合同标准则应按有关的国际标准来执行。(3)在委托或授权进行装船前检验方面,用户政府应对所有缔约方的出口商均给予相同的待遇;例如,不得就同一种进口商品对A国的出口商规定了较高的检验标准、同时又对B国的出口商规定了较低的检验标准。(4)以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委托或授权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就同一种进口商品执行检验;例如,不得就同一种进口商品要求装船前检验机构A按较麻烦的程序和较高的标准执行检验,而同时又以较简便的程序和较低的标准委托或授权装船前检验机构B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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