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6页(662字)
又称贴补与反贴补守则,简称贴补与反贴补协议。东京回合中通过的诸项多边协议和法规之一。一国政府、垄断组织或同业公会为鼓励出口或降低出口商品价格,而给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以增强商品的竞争力,争夺市场的措施。这种出口补贴措施很可能会扰乱国际贸易。《贴补与反贴补协议》澄清和发展了关贸总协定中现有的关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保证贴补的使用不致对协议签约国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或损害,保证反贴补措施不致妨碍国际贸易。据此,该协议建立了国际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机制和国际监督与解决争端的机制。该协议并不取消所有的贴补,而只是约束扭曲贸易的政府贴补。该协议特别规定:(1)禁止对非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第九条);(2)国内的贴补不应破坏贸易(第八条);(3)只有在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厂商受到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反贴补税(第八条);(4)只有在出口市场份额过分减少或者价格下跌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某些初级产品进行贴补(第十条);(5)对所有的贴补都要通知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6款);(6)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其工业品进行出口补贴,但要求这些国家在其竞争和发展不一致时,减少或者取消补贴(第十四条第5款)。同《反倾销守则》一样,损害审核是《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的支柱,其目的是将各国政府推定为合法的贴补政策与受这些政策影响的国家的利益协调起来。《贴补与反贴补协议》是有积极作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使反贴补税的透明度更高,这就限制政府滥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