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补贴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9页(597字)

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针对服务业政府补贴行为所制定的条款。政府对其本国(地区)的服务业经营者所提供的补贴有可能会扭曲国际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因为补贴会影响价格竞争。假设在A国的某一服务市场上B国和C国的同类同质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差距为X,如果B国政府对B国的上述服务提供者给予补贴、但补贴幅度未超过X,那么在A国的这一服务市场上就没有造成扭曲;要是补贴幅度超过了X就扭曲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的补贴条款虽未明确规定允许各参加方政府对本国(地区)的服务业经营者可以提供补贴,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地区)的服务业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各国(地区)对其国内的服务业给予补贴是普遍存在,而且补贴幅度差异很大。为此,该条款规定:各参加方政府对其提供给本国(地区)服务业的所有形式的补贴、以及这些补贴直接或间接的给服务贸易带来的可预见影响,都必须及时通知协议的参加方全体;并且,当一参加方认为其有关的服务行业的贸易利益由于另一参加方的补贴而受到了损害时,认为自已受害的一方可以向被认定为造成这一损害的其他参加方进行交涉,这一交涉要求必须受到“同情的考虑。”该条款还规定:“参加方有必要举行谈判来议定一份涉及多边纪律的规定,以避免服务贸易补贴的有害影响。这些规定应该充分注意到多方面的需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领域内灵活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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