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2页(348字)

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所签订的一种契约。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报酬付款形式等。合同一式五份,除双方各持一份外,其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同时另备副本两份交送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商标局对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须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即准予备案,并予公告;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还许可人,并敦促许可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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