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3页(414字)

对商标异议或争议案件最后决定性的裁决。我国商标异议案件,由二级二次审结。第一次由商标局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又称再异议),复审即为终结;争议案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审结。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和争议案件的裁定都为终局裁定。异议终局裁定的结果有两种:(1)维持商标局异议裁定;(2)否定商标局异议裁定。争议终局裁定的结果有三种:(1)维持注册在后的商标专用权,争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2)部分维持注册在后的商标,有争议的商标与注册在先(争议人)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有一部分属类似商品,有一部分并不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注销部分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保留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3)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争议人所提出的争议事实和理由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在后的商标专用权的裁定。终局裁定兼有行政和司法双重性质,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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