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保护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1页(568字)

作者发表作品后依法履行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以取得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国家要求作者通过注册对自己的作品提出版权保护要求,注册的作品由申请注册人决定。注册,通常要填写一份规定的表格,填写的内容主要有: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各次出版日期和地点、出版者名称、语言、开本、页数、卷数等有关资料。表格列入国家注册薄存档。注册薄由政府主管版权的机构保存,可供公众检查。同时,申请注册人还须提供注册作品的样本,包括手稿、绘画或雕塑等作品的照相复制本。在实行注册保护制度的国家中,有些国家规定注册是强制性的,不注册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如阿根廷、巴拉圭、秘鲁、巴拿、西班牙等国;有些国家规定注册是非强制性的,是否注册并不影响作品享有版权保护,但往往涉及其他法律问题。如在美国是否进行登记注册,由作者自行酌定。登记注册的法律后果是诉讼中被法院认为是记录事实属实的初步证据,如果没有反证,该登记注册所起的作用也是诉讼时为法院提供初步证据。但是,由于作品实行登记注册比较繁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版权保护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伯尔尼公约》也奉行“自动保护主义”。《世界版权公约》仅要求作者在作品上载有标记〇c,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的首次出版年份,即完成了手续。我国着作权法采取了自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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