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改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2页(376字)

作者或其他着作权所有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一般地说改编有两种形式:一是将某一类已有作品转换为另一类作品。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刷本。二是为适合某种用途将已有的作品改写或缩写为不同形式的同类作品。例如将科学着作改写为科普作品。改编的实质是,从原作品中派生出新作品(派生作品)。新作品中虽有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并不改变原作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形式。改编权同着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一样,是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作品擅自改编并发表。但是,个人为了学习、研究可自由改编他人的作品。改编后的作品未经原着权人的同意,不得发表和传播。改编作品的作者对自己的再创作享有着作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着作权时不得损害原着的着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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