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许可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9页(292字)

根据国家计划,对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需要推广运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也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规定办理。国家计划许可制不适用一切外资、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这些企业如果希望使用中国持有人或所有人的专利技术,按一般许可证贸易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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