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的技术、专利实施权、商标使用权转让管制登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3页(746字)

墨西哥政府制定的调整在墨西哥地域内实施的技术转让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1982年生效。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切在墨西哥地域内履行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技术转让活动的主体有五类合同须提交登记:墨西哥的自然人或法人;墨西哥国家参与经营的法人或企业;居住在墨西哥的外国人,取得墨西哥国籍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墨西哥设立的外国企业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未居住或设立在墨西哥、但其合同或协议的履行影响到墨西哥的自然人或法人。技术转让的客体有十二类合同须登记。商标使用许可;发明专利、专利的改进成果或发明证书的实施许可;外观设计的实施许可;商标转让;专利转让;商标的使用许可;专有技术;技术协助;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服务;外国自然人、法人实体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咨询、审查或督监的服务;在工业领域付诸应用的版权;计算机程序。(2)登记程序。由国家产业与工业发展部主管的国家技术转让登记处负责技术转让合同的登记与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将听取国家科技委员会与综合技术研究所的意见,由国家产业和工业发展部部长最后决定批准还是驳回提交登记的合同或协议。(3)审查标准。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必须选择墨西哥法律或墨西哥参加的国际公约为合同适用法。对合同或协议进行审查的原则是:指导当事人对技术进行恰当的选择;参照国际习惯法,并根据墨西哥的利益,把引进技术的使用费的最高限额限制在尽可能低的范围内;使引进技术有利于提高商品的产量;促进吸收与应用改进的技术,争取以补偿贸易方式支付技术使用费;促进本国对技术的研究与发展;鼓励国内企业尽量使用本国的技术成果,鼓励本国技术的出口。(4)制裁措施,如果没按规定提交登记(以及提交后被驳回),则有关合同、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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