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6页(844字)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对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的原则、范围与方式,合同的签订审批和管理等问题的地方性法律规范。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公布施行,共有16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适用厦门经济特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国或港澳台湾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有偿引进技术。(2)引进和禁止引进技术范围。引进的技术必须适用而先进,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其范围包括:持有有效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专有技术。禁止引进的技术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破坏生态平衡或者危害环境的。(3)采用方式。技术引进可以采用许可证贸易、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或者与受方合作经营。补偿贸易和合作生产,工程承包或其他方式。(4)优惠政策。引进的技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能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改造企业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以及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认为特别需要的。经过批准,可以享有低息贷款和资金援助。(5)审批制度。引进技术,应由受方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与供方签订书面合同,报上述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批复申请人。(6)合同订立。在订立合同时,主要条款应包括:技术内容和范围,商标使用,技术实施进度,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保证、验收和保密,双方使用和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酬金计算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另外,对于过期或失效的专利技术、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引进技术、限制技术使用过程中的改进或发展,明显属不合理的附加条件,都属于无效条款。(7)履行合同过程中,供方的专利权失效,或者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发现专有技术非供方所有,受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受方对引进的技术泄密,供方有权收回有关资料,终止合同,并可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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