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7页(843字)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要求与权限。国家采用审批的手段来加强对技术引进工作的管理,通过审查决定该项目是否予以批准。审批必须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1)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经贸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及其他管理机关。(2)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我国技术引进是分级审批制。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报告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由省、自冶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同级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如果该项技术引进合同系委托跨地区的其他公司对外签订的,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由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证书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授权审批机关备案。但是,跨地区委托设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北京市属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经贸部审批;其他的分别由授权审批机关审批。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技术引进合同之日起10天内,将技术引进合同批准书的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经贸部备案。(3)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时限。技术引进合同签订后,从签字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书,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其他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审批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即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4)合同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技术引进合同报批申请书;引进技术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合同副本和译文文本;签约各方的法律地位和证明文件;技术引进合同的资金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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