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补偿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1页(590字)

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以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为主的,由国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和必要的材料,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根据1979年9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中小型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国扩大出口更为有利时,在不影响完成国家规定的调出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使用该企业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间接补偿。用于间接补偿的返销产品,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要上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外贸部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开展补偿贸易,应当尽可能直接利用设备出口国家的出口信贷,包括中国银行在国外统一筹措的买方信贷。使用这种贷款必须和返销产品进行补偿相结合,否则不属于补偿贸易。使用国外贷款,进口材料在国内制造设备或直接购买国内设备,然后用这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偿还贷款本息,也属补偿贸易的一种形式。进口的材料,限于制造设备所必需的材料,并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是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范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