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3页(495字)

又称真正租赁。承租人采用租赁方法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的一种设备租赁方式。它是根据某一租赁协议的性质,对租赁和附有条件的销售的一种划分。按照美国国内税务局的规定,租赁交易必须是真实的租赁,而不是假租赁(即表面上称租赁,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销售)。承租人在一项租赁协议中,并不能获得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或产权,因此,出租人可以享受所有权的免税优惠待遇,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费用从其应纳税款中扣除。一项真实租赁协议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租赁期在30年以内;(2)租金费用应当和其他租赁公司出租同类设备的租金大致相同,通常的标准是出租人从租金中获得的收益不应低于该租赁资产收益的20%;(3)出租人应支付租赁资产的维修、保险等方面的费用,并有权在租赁期内检查租赁设备,并要承担设备过时的损失风险;(4)期满后出售租赁设备的价格不低于公平市价的标准,一般根据租赁期限长短来划分,如租赁期限在18年或不到18年,租赁设备的转让价格不应低于原投资成本的15%;如租赁期限在18年以上,租赁设备的期满转让价格不应低于原投资成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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