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4页(354字)

又称总租。在一项租赁合同内,订明承租人现在和以后所需的机器设备、租金和通常高于租赁资产经济寿命的租期等基本内容,并允许承租人按规定有权随时使用最先进设备的租赁形式。通常用于运输车队中的车辆或计算机辅助设备的租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属于无限制性的租约,在一项总合同下规定承租人目前和以后所需要的租赁设备、租金和租期;(2)总的租期长于租赁设备的经济寿命;(3)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权从出租人那里获得先进设备以更换陈旧的租赁设备;(4)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通常规定一个信贷额度,规定承租人需要增加租赁设备时,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的条件进行租赁,不再需要重新洽谈一项新的租赁合同,这样既节约了增加新的租赁设备所需洽谈的时间,也促进了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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