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2页(385字)

规定劳务进口国雇主和劳务出口国劳务机构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契约。它可以是单独的契约,也可以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与其他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劳务合同一般分为序文、条款、结尾三个部分。序文中须写明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合同的条款通常通过双方谈判商定,对劳务人员的聘用期限、工资标准、生活待遇、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工作日和休假制度等都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的结尾应写明合同签署的地点、日期以及各种不同文字文本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劳务人员的启程日期,因为劳务人员的工资往往从启程之日算起。劳务人员前往劳务输入国的旅费,也往往由雇主支付。在国际劳务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果遇到不可抗力,不得不终止合同时,雇主应当负担劳务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至少也应负担劳务人员回国的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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