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2页(475字)

在分配公司的股息红利和在公司清算时分配公司的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优先股的股利是固定的,一般都在发行股票时予以确定,这个固定的股息收入支付必须在普通股股东得到任何股息之前,但优先股不得参与分享剩余盈利;(2)优先股一般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3)优先股没有到期日期,有的优先股具有可赎回性质。根据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亦可以在公司增募股本时发行,法律上不加任何限制;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公司增招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能发行。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可设置优先股。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公司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资产;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但在公司连续三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享有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优先股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分为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可调换优先股、回收股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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