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8页(785字)

国际间制订的旅行契约,它规定旅行组织者、中间人及旅行者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970年4月23日于布鲁塞尔签订。全文共8章43条。主要内容是:(1)旅行组织者,中间人及旅行者的一般义务。旅行组织者及中间人应依照法律原则及有关惯例保障旅行者的权利及利益;旅行者应遵守与旅行、短期逗留或任何其他服务的有关规定。(2)组织旅行的契约。旅行组织者应签发一种具有其签名的旅行文件,旅行文件应包括:①组织者与旅行者的姓名、地址;②旅行与短期逗留的开始及终止的地点及日期。③有关交通、逗留以及包括在价款中的各种附属服务的必要详细的说明;④旅行者要求取消契约的情况和条件;⑤产生争议赋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3)组织旅行者及其代理人因未履行契约(旅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应对旅行者负赔偿责任的规定;(4)中间人承办旅行的契约。规定了中间人与旅行组织者签订契约的内容要求及旅行者为取消契约应依契约或国内法规定向旅行中间人赔偿;旅行中间人在其履约中的过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5)法律程序。规定了造成旅行者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契约对产生争议的服务规定的结束日期起计算。但如旅行者因受伤或其他身体或精神伤害,在造成争议的服务预定结束日期以后死亡的,其期限自旅行者死亡之日期开始计算,但自该项服务结束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除此之外的受本公约所调整的旅行契约所引起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契约对产生争议的服务规定的结束日期起计算。另外还界定了旅行组织者和旅行中间人。旅行组织者系指经常承担履行以其个人名义,按一总价格,承担向他人提供一项包括交通,逗留或任何其他相关服务之综合服务项目契约义务的任何人;旅行中间人系指经常承担以其个人名义,按一定价格,承担向他人提供一项组织旅行之契约或提供一项或数项单个的服务契约义务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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