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77页(593字)

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一般地说,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在客观上发生了某些变化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阻碍了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这些情况和外因又不属于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范围的,则应作特殊情况处理。就是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主观错误,而纯属无法防止的外因,应当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惯例,下列情况下可免除违约方的责任:(1)当事人违约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可全部免除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部分不能履行,仅就不能履行部分免除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合同履行延迟,则只能免除延迟责任。(2)由于债权人的错误造成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如债务人无过错,自可免除其违反合同责任;如属于双方过错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3)意外事变。由于合同订立之后,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义务并免除承担责任。(4)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免除债务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5)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允许当事人在不违背一定原则的前提下,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责任的条件。如果违反合同是在约定免责范围之内,就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上一篇:合同鉴证 下一篇:无效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