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0页(753字)

凡合同需以一定形式订立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一定形式的合同。合同一般为不要式的,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要式合同,如专利转让合同等。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要式合同非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不要式合同的形式任由当事人决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早期罗法上,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以特定的言词、术语和程序订约,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的形式有“曼兮怕蓄”、“神前宣誓”、“要式口约”、“文书契约”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订约方式渐趋简化,及至近、现代,各国民法倡行契约自由,合同多为不要式,但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种类,仍有要式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规定,凡不动产物权合同,须经登记始为有效;《法国民法典》第931条规定:“一切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之,且应在公证人处留存契约的原本,否则赠与契约无效。”我国通常所谓的要式合同,也主要是指书面合同和公证合同(或鉴证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些省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企业租赁合同、联营合同、基本建设包工合同等,应当经过公证。英美法上所称要式合同,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上的理解有所不同。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最重要的要式合同之一——书面合同,在英美法上并不属于要式合同,而只是简单合同的一种。英美法所谓的要式合同,主要是指盖印合同、票据、裁判上的义务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不要求对价的合同。广义上的要式合同,不但是指法律的强行规定而言,还包括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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