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8页(619字)

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及其他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加工定作物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签封,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应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揽方修建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外,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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