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0页(223字)

中国和美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中国向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的贸易协定。第一个协定有效期自1986年1月1日起至1989年9月30日止。第二个协定有效期自1989年10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止。协定附件详列了实行限额管理的部分钢材产品的货单和限额。向美国出口协定项下的钢材产品,必须由中国有关当局签署有效的出口证书,否则美国将拒绝该批货物进关。限额的留用、借用和调用,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通知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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