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预先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29页(432字)

简称出口预验。国家商检机构为保证商品及时出口结汇,方便对外贸易的措施之一。某些经常出口的商品,有时尚未对外成交,或虽已成交签订了合同,但还未接到信用证,不能确定装运条件,也不能包装刷唛的待出口商品,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按标准或合同规定,对其进行出口预验,经预验合格的,即初步评定合格,对内签发商检预验结果单。待商品确定出口时,发货人持预验结果单(在检验有效期内)向商检机构报请出口换证(手续与出口报验相同),经商检机构审核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对商品查验无问题时,即可换发出口检验证书或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如审核查验发现问题,根据情况分别进行补验项目检验或重新进行检验。商检机构实行的驻厂检验属预验性质、按同样情况办理。内地商检机构查验后,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的商品,转运口岸出口换证时,口岸商检机构必须执行口岸查验。申请预验,也要办理报验手续,预验的商品要刷上临时标记,以区分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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