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驻厂质量监督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33页(945字)

国家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8条规定: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向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年《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在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试行国家商检部门派驻质量监督员制度。”国家商检局制定和发布的《对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试行办法》规定: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任务是:(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可随时进行抽验或复验;(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还规定,质量监督员对企业存在的出口商品质量问题,有权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一般性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改进;(2)对影响产品卫生、安全、性能等质量的问题,或未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问题,向企业发出《意见书》,抄报所属商检局,并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证产品质量;(3)对严重影响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问题,责成企业采取紧急措施解决。对不合格产品,经报主管商检机构批准,发出停止该产品出厂的《通知单》,并可通知外贸经营单位不予收购;(4)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发现降低标准、放松管理、商品质量下降,经提出意见后不予改进解决的,建议吊销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质量监督员的条件是:(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2)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质量监督员与驻在企业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每年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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