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1页(749字)

铁路运输部门对国际旅客联运收支(包括客、货行李运费,客车使用费等)及国内铁路运输、运杂费及小卖品等外汇收支的管理。主要内容:(1)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除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发给的“购物支付证”者外,乘坐国内火车、托运行李以及站、车就餐等,一律核收外汇券。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和中国人乘坐国际列车,托运行李、物品等,一律核收外汇券,并开具“外汇券专用发票”,或在代用票、行包票上注明“外汇券”字样。对持有“购物支付证”者,应登记存查。(2)凡由中国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等一、二类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并已收取外汇券的旅游者的车票和托运货物、行李、包裹的运杂费,以及在车站列车上的就餐费,均核收外汇券。(3)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我国人员去港澳地区购买广九直通客车客票和托运行李、包裹,一律核收外汇券或外汇券支票(包括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支票)。但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境地点为广州的中国居民或外侨,可凭购买广九直通客票证明书,到铁路售票处用人民币购票客票,收入的人民币总额经当地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外汇从“私人用项”项目支出,转入“铁路收入”项目。(4)在广九直通列车就餐、补票,深圳桥头的搬运以及在广州站联检场地就餐、购买物品、补票、托运行李包裹、装卸搬运等费用,可以直接核收外币(或外汇券)。(5)购买国际旅客联运客票一律核收外汇券。经公安部门批准因私出境的国内居民需乘坐国际旅客列车至国外目的地,凭中国银行或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购买国际旅客联运客票证明,可向国际旅行社分社以人民币购买国际旅客联运客票。以上各项外汇收入均由铁道部集中统一办理留成和核发外汇。(留成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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