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8页(332字)

对“三资”企业外汇收支的规定。1983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施行细则共20条,规定:侨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华侨或港澳资本的或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的企业。关于“三资”的一切外汇收支,包括存款开户、借款审批、利润汇出、产品境内销售外币计价结算等,该施行细则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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