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78页(1025字)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报关资格的批准手续。《海关法》第6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这就是说,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除代办进出口货物、物品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代理公司以及专营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注册登记外,还有:(1)外贸专业进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上企业如要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也要向海关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时,要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随交:(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3)海关接受的保证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申请批准报关单位的申请人,还要指定专职人员办理报关业务,专职报关人员要经海关培训考核。经海关审核申请,准予注册的,则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人民币500元和工本手续费。报关单位需要变更登记内容,应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已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如要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海关发给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送交海关注销。注销时海关发还收取的5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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