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87页(402字)
有关进出海南经济特区货物、物品的海关管理制度。该规定由海关总署制订并于1988年6月11日公布,同年7月1日起实行。海口海关根据这个规定,又制订了实施细则,在1988年9月17日经海关总署批准,于1988年10月1日实施。制订这一《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方便合法进出。立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该《规定》共5章2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第三章,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第四章,对海南特区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第五章,附则。其主要内容,与《海关总署对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大体相同,不同的是:海南特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供特区市场销售的,还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