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关税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0页(336字)

国家为促进保税区货物所实施的优惠措施之一。(1)保税区内企业或行政管理机构,经国家主管部门或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海关予以免税:①用于保税区建设所需要的机器和其他基建物资;②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③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办公用品;④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⑤复运出口的转口货物。进口上述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2)保税区企业出口保税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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