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手续费免征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2页(412字)

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界限。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4)用于救灾的物资;(5)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10)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l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11)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此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于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暂免征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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