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海关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6页(391字)

1972年联合国和政府间海事协调组织共同召开的集装箱运输会议上通过的为集装箱暂时进口及其程序以及取得运输海关加封集装箱货物资格条件的公约。于1975年12月6日起正式生效(原1956年5月18日签约的,并于1959年8月4日生效的集装箱海关公约失效)。公约有6章28条和7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相互确认:对于为承运进口货物而暂时进口至另一缔约国的集装箱,如在3个月之内再出口,应予办理免税暂时进口。(2)允许具有一定技术条件,为《集装箱海关公约》所公认的集装箱在国内通行——在海关铅封下进行保税运输。这些技术条件为:集装箱的密封部分,除非作弊而留下可见痕迹,或损坏海关封条,即无法将任何货物取出或装入;海关封条可以简单而有效地加贴在集装箱上;集装箱内没有秘密空隙可以私藏货物;可以装填货物的一切空间,都极便于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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