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基斯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9页(522字)
规定共同海损应按数字规则理算,未尽事项才按字母规则理算的条款。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二部分条款组成,前者反映了共同安全派的观点,后者反映了共同利益派的观点。因此,这两种条款的规定前后是有矛盾的。虽然从规则制订者的原意看,制订字母规则是为了对数字规则未尽事项,确定若干如何处置的原则,但规则本身并没有对两种条款在使用上孰执优先作出规定。1928年英国法院在审理“马基斯”轮案件时,对船方认为应优先适用数字规则,而船舶保险人认为应优先适用字母规则的纠纷作出判决,当两种条款有冲突时以字母规则为准,具体条款要受制于原则条款。这一判决在航运界引起震动,人们认为,该判决忽视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由来与发展,不顾数字规则是从实践中被确认为共同海损的实例中概括出来的事实,因而是难以接受的。为此,英国航运界于1929年订立协议,对1924年规则进行解释,明确共同海损按数字规则理算,未尽事项才根据字母规则理算。该协议被称为“马基斯协议”,将“马基斯”轮案件的判决倒过来。以后在提单上便出现了这一条款。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解释的规定,接受了马基斯协议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