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8页(848字)
为方便国际海上运输而制订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为了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尽量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海运船舶的到达、停泊和离开的手续、单证要求和程序,于1965年在伦敦制订了本公约,自1967年起生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保证在规定和实施便利船舶到达、停留和离开措施时进行合作。此种措施应尽量可行,其便利程度不应低于其他国际运输工具所采用的措施。公约不妨碍缔约国实施其认为必要的为维护公共道德、秩序和安全,或为防止传播或扩散影响公共卫生及动植物疾病或虫害的临时措施。公约由16条及2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船舶到达、停留和离开。除下列单证外,一国有关当局不应再要求任何其他单证: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料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对邮件所要求的单证;海上卫生报告单。一国有关当局应与船方和港方合作,使船舶停港时间降到最低限度,并提供良好的港内交通,经常检查有关船舶抵离的所有程序,包括上船、装卸货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安排。(2)人员的抵离港口。有效的护照是船舶抵离港口时向一国有关当局提供的关于旅客的基本证件。有效的海员证或护照,是船舶抵离港口时向一国有关当局提供的关于船员的基本证件。要求船上人员有预防霍乱、黄热病或天花的证明时,一国有关当局应承认国际卫生规则所规定的格式的效力。当旅客和海员进入国境需要检查时,应对他们进行检查,但不应有无理的延误。发现旅客证件不适宜或因此不能入境时,一国有关当局不应对船舶所有人进行处罚。(3)公共卫生和检疫措施。一国有关当局应作出安排,在旅客离开前让其得到所要求的预防注射清单,并采用国际预防注射和接种证书,以确保普遍地接受。该当局应保证迅速进行检疫和卫生手续,不得有歧视行为。除有紧急情况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危险外,对没有感染应受检疫的疾病或没有感染应受检疫的疾病嫌疑的船舶,当局不得因任何其他传染病而阻碍该船进行装卸货物或物料,或装载燃料或淡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