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代位追偿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1页(447字)

凡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其原因涉及法律或契约关系的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后,可从被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可据以追偿。《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方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在于:(1)防止被保险人对一次灾害损失分别从保险人和责任方取得重复补偿;(2)贯彻肇事方对损失应该承担的法律或契约义务。实施代位追偿原则的要点:(1)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责任应予承担的赔偿付讫之后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2)被保险人转让代位追偿权限于保险人赔偿部分;(3)除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者外,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否则保险人对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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