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0页(371字)

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在反倾销程序中用以代替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措施。由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与外国出口方达成协议,以外国出口方消除倾销或损害为条件而中止调查程序。消除倾销的方法为停止向美国出口有关产品或提高产品价格直至彻底抵销倾销幅度;消除损害的方法为提高产品价格直至完全消除损害影响。与消除倾销相比,以消除损害为条件而中止调查程序的协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被美国主管机构所接受,即中止调查比继续调查对美国国内工业更为有利和调查的进行很复杂。中止协议达成后,调查程序即中止。然而,出口方可以要求美国主管机构完成调查,如果调查最终表明倾销或损害并不存在,中止协议即自行失效。外国出口方不得违反中止协议,否则,协议即告终止。主管机构将根据原调查程序是否完成,或者立即征收反倾销税,或者重新开始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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