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92页(499字)

又称巴塞尔公约。加强世界各国在控制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和处置方面的合作,防止有害废物的非法运输,保护人类的健康与环境的国际公约。1989年3月22日在巴塞尔通过,签约国35个。公约由序言、29条正文和6个附件构成。其主要内容:(1)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基本原则:①各国应减少有害废物的产量。②对无法避免的有害废物应就地处置。③只有在特别情况下,即当有害废物产生国没有合适的处置设施时,才允许将有害废物转移到他国并以对环境更为安全的方式处置。(2)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措施:①各缔约国有权禁止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进口。②建立通知和批准制度,即缔约国对公约所管辖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意图越境转移时,应将有关详细资料预先通知进口国和过境国,在征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批准后,方可越境转移。③缔约国不具备对进口的有害废物进行环境的无害处置条件时,出口国不得将该有害废物出口。④缔约国不得允许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除非另有协定,而协定又与公约相符合。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在经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后,正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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