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4页(764字)
在经济特区内举办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以及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办理的申请、报批以及注册登记的基本手续和步骤。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的规定,设立特区涉外公司必须办理如下手续:(1)申请。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应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拟任董事名单、各方资信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须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其中特区方应占半数以上,发起人签订设立股份公司合同,制作招股说明书,拟定股份公司章程。申请设立特区涉外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中国法律、法规;②为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③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且首期投入现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④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先进;⑤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能全部或大部分出口。(2)报批。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必须提出申请报经济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对设立公司的应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凡同意的应发给批准书。如果申请设立特区涉外公司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协议、合同或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3)登记注册。获准设立特区涉外公司须持市人民政府批准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①向市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中国法人资格;②向特区所在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③向特区所在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事宜;④在特区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帐户;⑤向特区所在地的海关办理进出口登记事宜;⑥其他应办的事项。特区涉外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为该公司法定专有名称,签发营业执照之日期为该公司成立日期。特区涉外公司以其设在特区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