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41页(578字)

1950年由日本工商联合会和其他一些大的工商组织共同建立的非营利性常设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各种争议。该协会的总营业所设在东京,另在神户、名古屋、大阪和横滨设有营业所。现在该仲裁协会进行仲裁是按照1971年2月1日生效的《商事仲裁规则》办案的。仲裁协会拥有205人的仲裁员名册,其中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包括一些非日本籍的外国仲裁员。该仲裁协会除进行仲裁工作外,还从事培训人员,主要是培训仲裁人员、同外国仲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订立仲裁协议等项工作。它同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日本仲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1890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以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为范本的,其中的第八编专门规定了“仲裁规定”,有关仲裁的条文系德国民诉法的相应部分的翻版。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过多次,但仲裁部分却没有修改过。按照该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是对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也可以是解决将来争议的仲裁协议。对于仲裁协议条款,商事仲裁协会提出的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由本合同而生的,或涉及本合同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违反本合同而生的一切争论、争执或分歧,均应依照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在日本进行仲裁,求得解决。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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