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国人的赔偿仲裁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1页(972字)

土耳其对俄国的战争赔偿费,拖至1910年达成仲裁协议。在1879年2月8日的君士坦丁堡和约中,土耳其同意赔偿俄国国民在战争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并付一笔特别的战争赔偿费。和约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委员会估定这些人的损害赔偿费为26.5万土耳其镑。委员会于1881年2月10日通知了土耳其政府,但土耳其并未开始偿付任何赔偿。1884年,俄国大使警告土耳其,俄国政府将要求对这笔施欠的债务追加利息,除非土耳立即全部还清债务。经俄国多次要求,土耳其在俄国同意下开始分期偿付。俄国在1891年1月12日的照会中明确要求土耳其付清本利。但在后来的几次照会中,俄国大使只要求付清“余债”。从这里提到的数目中可以明显地看到:俄国大使已承认这笔款项仅涉及主债未清偿的剩余部分。这些照会不包含任何有关要求偿付损害赔偿费利息的保留。1902年,主债基本上还清了。这时候俄国又要求土耳其偿付损害赔偿费的利息。由于土耳其的利率高达12%或9%。这等于要求再偿还主债的3倍。土耳其第一次拒绝了接受任何付损害赔偿费利息的义务,但同意把问题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1910年7月22日到8月4日在君士坦丁堡两国签订了大意如上的仲裁协议。法庭在仲裁的实质部分上驳回了土耳其的抗辩,土耳其认为它作为一个公共权能者不应该付出任何损害赔偿费利息,作为一个原则的同意,俄国有权根据一般法律原则要求偿付赔偿费利息。常设仲裁法院从同样的原则中推论,认为这种损害赔偿费利息只有在债务人接获应偿付这种利息的正式通知时始可索取。虽然一个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但必须是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无力偿付,但该案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同样,对于捐献的拖延,也不能要求偿付损害赔偿费利息,但这里争议中的问题不是土耳其的自愿给付,而是根据条约义务给付。不过,土耳其还可以依靠另一个一般法律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债权人在提出一个合法要求后,允许债务人进一步展期偿付主债而每一次都没有明白坚持要求偿付损害赔偿费利息,这种利息是可以免除的。鉴于俄国大使馆自1891年以来的照会中都没有要求偿付这笔利息,法庭认为在该案中俄国已放弃要求偿付损害赔偿费利息的权利。该裁决已受到大多数公法学家的赞同。根据1974年对意和约第83条设立的美意调解委员会也以赞同的态度引用过这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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