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6页(574字)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它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抗诉,应当制作民事抗诉书,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不影响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只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并陈述抗诉的理由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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