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9页(664字)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行使其对被代理人权限的人。这是法律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设立的一种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法定代理人主要特点有:(1)代理人及其权限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2)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必须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民事无行为能力和限制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们要进行民事诉讼,本身不具有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意思表示,也不是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民事的亲权和监护权产生的。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法律不但赋予他代理诉讼的权利,而且也要求他承担诉讼代理的责任。比如,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因不愿履行对被代理人,特别是精神病人的责任,相互推诿代理责任。为了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这就决定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当事人具有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其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在诉讼上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上的权限是全面的,不但有权处分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权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当然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诉讼当事人,法律规定在下列条件下,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自行消失:(1)法定代理人本人死亡或丧失其诉讼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3)因其他原因导致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丧失了亲权或者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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