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8页(752字)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处理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通知可能未知的债权人,其期限为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与企业法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认可后,应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债务清算组织。该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任务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被清理债务人的财产中,对已经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法定清偿顺序,除优先拨付有关破产清理费用外,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还不足以清偿以上同一顺序债务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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