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开庭前的准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0页(427字)

律师接受诉讼委托代理后,对授权其进行诉讼的活动,在尚未开庭审理之前,依据有关程序法和案件事实情况,履行自己代理职责所做的工作。包括:(1)查阅案卷材料,核对事实,审查证据;(2)代理原告起诉,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3)代理被告答辩,除按规定的时限提出答辩外,应研究答辩的范围,同时考虑是否应提出反诉;(4)代理提出必要的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5)代理上诉人上诉,或代理被上诉人提出答辩,应研究原审裁决,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几方面的正当、合法与否着手;(6)收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7)调查、收集证据;(8)分析对方的意见和观点;(9)代理申诉的,应帮助委托人提供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材料;(10)作争取和解的努力;(11)分别制作各种诉状;(12)全面分析案情,运用有关法律、政策作出判断,撰写代理词或答辩词,准备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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