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页(250字)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形式的某些特点对各国的法律所作的分类。

通常把具有某种特征的一类法律划分为一个体系。通常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五个法系。

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又称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

前三种法系基本上已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后两种法系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两大法系。法系的划分对于了解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特征具有一定意义,但不能揭示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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