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页(483字)
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显失公平,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并非自然地无效,而是以行为开始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因为行为人并不是真正出于自愿,法律特以确认其享有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以便使该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能够得到纠正。对这种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拥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行为有效。在变更的情况下,原民事行为依然有效;民事行为被撤销的,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据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必须在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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