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页(429字)

国家法律规定的,能为人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并具有民事关系客体的物质资料。

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民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围有多大,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奴隶社会,奴隶被视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处置,法律规定奴隶为民事关系的客体;在现代西方国家,生产资料为私人占有,法律规定土地、工厂、金银等准许私人所有和自由买卖。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事关系客体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1)国家财产,即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3)公民的个人财产。

法律禁止土地买卖,禁止土地为个人私有;金银只能向国家指定的机构出售,不准个人私相买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有体物、无体物与特殊形式的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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