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页(452字)

民事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为其民事行为的行为。

发生无权代理的原因有: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超过授权期限、代理权已被撤销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所为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不予追认,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如果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就具有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责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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