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页(471字)

调整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机关、基本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相互之间在实现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基本建设关系,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关系和基本建设协作关系。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财政信贷和基本建设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颁发了一系列基本建设法规,主要有《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对于改变基建规模过大、项目过多、保障国家对基建实行自上而下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等,作出了重要规定。此外国务院还分别制定和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基建改革方向,对改革的具体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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