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页(388字)
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报表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违反统计法的法律责任等。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统计法规,如《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53年)、《统计工作试行条例》(1963年)等。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统计法律,是统计工作必须遵循的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于1987年2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对统计法作了重要补充,是调整统计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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