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页(251字)

简称区域。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37条(2)规定:“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另根据第160条第(2)款(f)项(1)作出规定:通过任何适当的机构,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分享到: